职位导航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医疗资讯 >

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预付卡不得设定不退款规定

时间:2023-06-16来源:北京日报

 市卫生健康委日前牵头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预付式消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7月11日前向市卫生健康委反馈意见。根据办法:医疗机构采用预付卡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单用途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患者发行的,供患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出具载明双方名称或者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的凭据。医疗机构制定的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患者须知等不得包含概不退款、不补办、解释权归经营者等对患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医疗机构应在其官网等信息平台和其医疗机构显著位置,将机构名称、收费标准、退费办法、隐私保护措施、纠纷及投诉处理电话等涉及预付卡管理和使用的有关信息进行公示。预付卡设定有效期限、预收金额较大等对患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医疗机构应当在书面合同中向患者作出风险提示,并保障患者能够完整、充分地阅览。(孙乐琪)

会员服务
客服QQ
客服电话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微信找工作更方便

微信号
(job100z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