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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新规9月1日施行

时间:2017-09-01来源:南方日报

享受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人才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奖励补贴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同时,人才新政后已领取补贴的可按新标准补差额。8月30日,由深圳市人社局公布的《关于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发放条件、标准及方式等予以规定,《通知》自9月1日起施行。

享受奖励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需在深圳全职工作

《通知》称,2016年3月23日(含当日,下同)后深圳市新当选的两院院士和新引进的杰出人才(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2016年3月23日后经认定的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海外A类、B类、C类人才(以下统称为“高层次人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2016年3月23日后深圳市当选的两院院士和引进经认定的杰出人才,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人申请杰出人才工作经费。

享受上述奖励补贴的高层次人才都需在深圳全职工作(合同约定每年在深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还应未享受面积200平方米左右免租10年的住房政策。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申请奖励补贴的,还应在深圳市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首次申请的,不少于3个月(不含补缴,下同),未享受深圳购房优惠政策;申请续发的,每次连续缴纳不少于12个月,且在人才认定(确认)的有效任期内,未享受深圳优惠购房政策。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还应当具有深圳市户籍。用人单位申请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的,需在深圳依法注册登记,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且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在深圳全职工作。

奖励补贴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

奖励补贴应当在认定后一年内首次申请(2016年度认定的可在2017年底前首次申请),并在其后4个年度内连续分别申请完毕,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该年度奖励补贴。每人每任期年度仅限申请1次,不符合发放条件的不予发放该年度奖励补贴。申请人可进入市人社局官网首页“网上申报”板块,进入“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服务信息系统”(https://sz12333.gov.cn/szhr_pubtalent/进行申请,材料交至深圳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

新政后已领取补贴的可按新标准补差额

2016年3月23日,深圳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本次《通知》也以此时间点为界限,对不同情形下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享受补贴额度予以明确。2016年3月22日前认定,在2016年3月23日后仍处于任期内,且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享受购房补贴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符合《孔雀计划》规定享受奖励补贴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按新标准发放剩余任期年度的奖励补贴,不再重复享受深圳市人才安居政策规定的购房补贴和《孔雀计划》规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

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国内高层次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若正在领取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可在市住房建设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申请改领奖励补贴。核发奖励补贴金额时应扣减其已领取的购房补贴或房改住房补贴金额。变更手续只能办理一次。

2016年3月23日后新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已领取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的,可按新标准补差。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由高层次人才本人自主支出使用;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由所在单位按相关资金管理规定,用于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科研工作,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下达后,原则上只允许结转使用两年。

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

按5年任期分次发放,每任期年度每人发放1次,每次发放最高金额分别如下: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为120万元

国家级领军人才和A类人才为60万元

地方级领军人才和B类人才40万元

后备级人才和C类人才32万元

两院院士和杰出人才工作经费标准为100万元,一次性发放至用人单位(记者 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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