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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院就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发出提醒

时间:2019-04-30来源:中科院之声

 

继2018年就论文署名中的常见问题或错误发出“诚信提醒”后,日前,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就生物医学研究中有悖于伦理规范的常见问题发出“伦理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恪守各类伦理要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科研道德委员会在此次提醒中指出,恪守科研伦理是科研机构的基本社会责任。中科院属各有关单位是科研伦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提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思想意识,高度重视科研伦理工作,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

提醒文件强调,中科院属各单位应注意吸纳不同领域的专家如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和外部专家参加伦理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应切实履行责任,未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任何个人均不得代表委员会在各类审查文书上签署意见。

提醒文件重申,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应了解国际生物医学伦理的基本准则、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予以遵守。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在项目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需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不得事后“补充”伦理审查。

提醒文件特别指出,在涉及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合作的相关研究中,即便研究项目已经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审查,也应当向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

此外,提醒文件还对尊重和保障受试者基本权益和个人隐私、成果发布前的伦理审查、开展不同层面的伦理教育等内容作出相关要求。

针对科研实践中的常见问题发布诚信“提醒”已成为中科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开展诚信教育的一种新方式。这种方式聚焦问题、化繁为简,以简洁文风阐述相关学术规范,受到科研人员普遍欢迎。(来源:中国科学院监督与审计局)

附:关于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恪守科研伦理的“提醒”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遵守科研道德是科技工作者的基本行为准则,恪守科研伦理是科学家的重要社会责任。中国科学院科研道德委员会归纳了伦理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错误做法,以及在生物医学研究中有悖于伦理规范的常见问题,制订如下“伦理提醒”,倡导在科研实践中恪守各类伦理要求,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

提醒一:恪守科研伦理是科研机构的基本社会责任。院属各有关单位是科研伦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切实提高遵守国家有关科研伦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思想意识。各单位法定代表人应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视和加强科研伦理工作,加强对伦理委员会的支持。

提醒二: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院属各单位应设立伦理委员会,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伦理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工作。伦理委员会要切实履行伦理审查职责,未经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任何个人均不得代表委员会在各类审查文书上签字。伦理委员会应定期向研究所所务会汇报工作,针对不同层面的科技工作者开展伦理教育。

提醒三:应重视伦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代表性和多样性。注意吸纳不同领域专家如:社会学、管理学、哲学、伦理、医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和外部专家参加伦理委员会。

提醒四: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应了解国际生物医学伦理的基本准则,了解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予以遵守。应了解《赫尔辛基宣言》、《人胚胎干细胞研究伦理指导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条例》等准则和法规。

提醒五:按照规定需进行伦理审查的生物医学研究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在项目实施前提交伦理审查,未经伦理委员会同意或许可,不得进行该项研究;根据研究进展需要更改实验方案、扩大研究范围的,超出原有伦理审查意见范围的,应重新进行伦理审查。

提醒六:伦理委员会不应受理正在执行和已经结束的科研项目伦理审查申请。也不应在形成研究成果时,如论文投稿、申报奖项等“补充”伦理审查、签署伦理审查意见。

提醒七: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科研人员在公开发布其科研内容和成果时,相关内容和成果应经过伦理审查和科学共同体认可。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严谨负责的态度,客观准确地进行科学传播。

提醒八:从事生物医学研究的机构和科研人员应将研究中涉及人的各类信息及数据妥为保管,建立严格的信息安全制度,切实尊重和保障受试者的基本权益和个人隐私。

提醒九:在各类国内外、境内外科技合作研究中,研究项目已经经过所在国家、地区和机构的伦理委员会审查的,还应当向本单位伦理委员会申请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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