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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怀柔区鼓励扶持纳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实施办法

时间:2014-02-17来源:未知

  第一条 为加快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建设,进一步鼓励扶持纳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以下统称为:纳米科技领域人才)来怀创新创业,促进纳米高新科技成果快速落地转化,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鼓励扶持入驻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进行创新创业的纳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

  第三条 纳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范围包括: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进入国家“千人计划”、北京市“海聚工程”的纳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

  (二)在纳米高新技术领域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科技领军人才。

  (三)拥有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纳米科技领域发明专利,经行业专家论证且产业化开发前景广阔,带动相关产业发展能力强,对我区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作用大的科技领军人才。

  (四)自带纳米高新技术科研成果的海外留学回国创业人才或海外高端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第四条 纳米科技领域高级技术人才范围包括:
  
  (一)在纳米材料及纳米技术的新能源、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国家和北京市重点发展的纳米技术领域内,具有正高职称,且拥有较强研发能力的高级技术人才。

  (二)从事纳米科技领域研究,具有硕士学位并取得纳米高新技术科研成果或博士学位的高级技术人才。

  第五条 具体鼓励扶持政策如下:

  (一)纳米科技领域人才,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条件的,优先申报引进人才手续。对于入驻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的企业,在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引进上给予重点支持。

  (二)由怀柔区利用现有和建设的人才公寓,作为周转用房。纳米科技领域人才如租赁住房,按照房屋租赁双方签订的正式房屋租赁合同享受连续3年不低于60%的住房补贴,最高补贴上限每月不超过2000元。

  针对纳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在怀柔区内购买第一套个人商品住房的,可按照购房款的20%享受安家资助费,分5年支付,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在怀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纳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奖励其的住房补贴应当全数退回。

  (三)对在怀创新创业的纳米科技领域人才配偶,愿意来怀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优先为其推荐工作;对暂时无法安置就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暂时安排公益性岗位并享受相应待遇。对纳米科技领域人才的子女可优先在区内选择公立学校入园、入学;子女入园、入学后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四)设立科研项目奖励基金。引进的纳米科技领域人才,围绕产业发展,在本区企业承担国家、市级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新产品开发项目的,项目经行业专家论证认定产业化开发前景广阔且能够有力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给予不高于100万元的项目资金配套支持。

  (五)在北京纳米科技产业园内积极争取建立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对在进入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和怀柔区博士后(青年英才)创新实践基地,引进科研项目的牵头负责人或项目主要研发人员,按合同完成科研开发并小批量试生产的、科研成果批量生产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为纳米科技领域人才建立规范化的电子健康档案,并统一实行动态更新与管理。根据健康档案动态评估情况,定期发送保健信息,包括养生保健、营养运动、用药提醒以及诊疗预约提醒等。根据需要,委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机构,每年为在园区工作的纳米科技领域人才开展一次专业健康体检。

  (七)经认定的纳米科技领域领军人才,按其缴纳的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40%予以奖励。

  (八)上述相关费用的支出,原则上由纳米科技领域人才所在企业在怀形成的区级财政收入中列支。

  第六条 本办法鼓励支持资金由怀柔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 享受本办法鼓励支持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同时享受本地区其他财政资金奖励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由怀柔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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