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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靖江市实施“532双高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时间:2014-02-11来源:靖江市人才办

靖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靖人发〔2013〕2号
  关于实施“532双高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

  各镇(街道、园区、办事处)党(工)委,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门,市各委、办、局(公司)党组织,市各直属单位党组织: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强靖江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靖江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马洲英才计划”推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靖发〔2013〕36号),从2013年起,实施“532双高人才引进计划”,即用5年时间,引进高层次创业人才(团队)50名、创新人才300名、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2000名。为此,我们研究制定了《“靖江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和《“靖江市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靖江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3年9月26日

“靖江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创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马洲英才计划”推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靖发〔2013〕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江市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市“双创计划”)主要围绕我市“1153工程”和重点发展的船舶、金属材料、粮食、木材、能源等临江产业及优先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新医药、电子通信和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从国内外引进350名左右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加快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科技人才和依靠核心技术自主创业的科技企业家。
  第三条  靖江市“双创计划”实行企业为主、项目带动、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和企业主体作用,根据我市产业发展需求,每年编制引才目录,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向外发布引才公告,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国内外招聘、洽谈活动,实现人才与用人主体的对接。

第二章  引进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靖江市“双创计划”引进对象分为创新人才和创业人才。
  创新人才是指我市高科技企业引进的掌握关键技术的高层次研发人才,以及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引进的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突出管理业绩、通晓国际先进管理知识、善于资本运作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创业人才是指以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的形式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或团队。创(领)办企业属于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或现代服务企业,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填补国内空白或引领相关产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预期经济效益。
  第五条  引进人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创新人才
  1.具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具有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知名高校、科研机构从事研发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取得突出业绩。
  3.申报前已到我市工作,并与相关企业达成引进协议。
  4.引进后,能连续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创业人才
  1.具有硕士(含)以上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
  2.拥有与创业领域产品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或关键技术,在产品开发和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3.申报前已在我市创(领)办企业,或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商注册登记等相关手续。
  4.引进人才为所创(领)办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本人或团队投入企业的实际资本一般不少于100万元(不含技术入股)。
  5.引进人才主要工作精力应为所创(领)办企业服务。
  优先支持创新团队项目;优先支持创业类人才;优先支持本人参与项目投资、有资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企业引进人才。
  第六条  创新人才申报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千人计划”、省“双创计划”资助对象创办的。
  2.省“科技企业家培育工程”培育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省“产业教授”创办的。
  3.国家或省认定的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企业、软件企业、动漫企业等。
  4.承担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的。
  5.列为省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企业类基地的。
  6.拥有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的。
  7.省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
  8.引进人才特别优秀或实施的项目有较大市场潜力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七条  入选市“双创计划”的人才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创新人才
  1.按照重点支持项目、优先支持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的资金资助。重点支持项目中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
  2.技术成果可评估作价出资,根据投资各方约定,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低于30%作价入股。
  (二)创业人才
  1.按照重点支持项目、优先支持项目,经评审,分别给予100万元和60万元的资金资助。重点支持项目中特别优秀的,可突破最高资助标准。海外留学人员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市投资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在享受上述资助的同时,再给予20万元资助。
  2.根据创业项目投资需求,优先向市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科技创业担保等机构推荐提供投融资服务。
  3.创业人才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企业的,经评估,其技术成果可按注册资本不少于30%作价入股。创(领)办企业产生销售后,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50%的标准连续三年奖励给企业,用于技术研发或扩大生产。
  第八条  入选市“双创计划”的人才还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符合省、泰州市“双创计划”申报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二)优先支持由市“双创计划”人才领衔实施的研究开发和科研成果转化项目列入本市科技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和泰州市科技计划。
  (三)符合申报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江苏省“333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泰州市“311高层次人才培养工程”和我市“高层次拔尖人才培养工程”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四)符合我市紧缺人才引进计划条件的,享受相应专家津贴、安家补贴或租房补贴。
  (五)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高层次人才一卡通”优待卡,享受相关优惠服务待遇。

第四章  评审确认程序

  第九条  组织申报。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每年发文部署市“双创计划”申报工作,公布申报对象的具体要求、资助数量等,凡符合条件的人才,需按要求填报相关表格并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  材料初审。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学历、经历等进行认定、审核,对申请人的项目计划书及相关材料的具体内容进行初审,对其提交的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进行认定、评估。
  第十一条  综合评审。组织技术、风投、管理等方面专家,就项目前景、产业化可行性、团队组织、财务报告等进行综合评审。提出重点支持和优先支持项目的建议名单并排序。
  第十二条  实地考察。组织专家对通过综合评审的人选进行面谈,到创业企业或引进单位实地考察,全面论证引进人才和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根据面谈和考察情况,确定拟资助人选。
  第十三条  公示审批。将拟资助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一定范围公示。
  第十四条  签订协议。确定资助的人才与市人才工作办公室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对创办企业已注册或创新项目已落户并且签订资助协议的人才,兑现资助资金。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相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此项工作。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材料申报,并会同市科技、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定期对资助项目进展状况进行跟踪、考核和评估。市科技部门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科技成果、专利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类科技计划对引进人才的支持。市人社部门负责核实引进人才的身份、学历等申报资料的真实性。
  第十七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收缴资助资金,并给予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或个人的申报。
  第十八条  市“双创计划”资助资金及相关工作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资助资金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引进人才在创新创业中的企业运营、课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和对个人的生活补助,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分3年拨付。资助期间,申报单位每年须向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计划书确定工作目标的,视具体情况停发、取消或收缴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靖江市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靖江转型发展、科学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马洲英才计划”推进转型升级的意见》(靖发〔2013〕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靖江市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引进计划”主要围绕我市产业发展转型升级要求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水平提升需要,从2013年起,用5年时间,引进2000名左右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行业领军人才、技术专家及紧缺专业的高校本科以上毕业生等优秀人才。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本计划所称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指我市企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的以下人才:
  1.领军人才(A类):在行业内享受较高声望,或在某一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主要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与其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国家、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等。
  2.重点人才(B类):在某一领域造诣较深,为业内普遍认可的高级专家、学者。主要包括: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才等。
  3.优秀人才(C类):具有专业特长,为我市工业企业、建设、规划、环保、港口物流、现代农业以及教育、卫生、文化等领域紧缺急需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主要包括: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硕士学位的人才,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国家认可的国内外高校本科以上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不含在职获得学历学位的毕业生)等。
  上述A、B类人才,是指由我市企业单位引进的牵头从事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人才或事业单位引进的作为学术技术带头人的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上述C类人才须在我市落户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四条  对从市外引进的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根据不同层次,3年内,按实际在靖工作月数,分别发放专家津贴或生活补贴,其中应届本科毕业生的生活补贴在见习期满后发放。具体标准如下:

序号

引进对象

每月津贴补贴标准

备注

1

诺贝尔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同等层次的国外科学院院士、国外工程院院士

5000元

须签订5年以上工作协议

2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000元

3

部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

2000元

4

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地市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1500元

5

具有博士学位者

1000元

6

具有硕士学位或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高级技师

800元

须在本市落户,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

7

国外大学全日制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国内“211”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技师

500元

8

企业引进的其他普通高校(不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全日制本科以上紧缺急需专业毕业生

300元

  其他引进人才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五条  对从市外引进的A、B类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如在我市安家并首次购房,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根据不同层次发放安家补贴,安家补贴经审核认定后分5年支付。具体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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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对从市外引进的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每年在我市工作满6个月,经评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3年免费租住人才公寓待遇。其中,A类人才由政府提供10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免费居住;B类人才由政府提供60平方米左右的人才公寓供其免费居住。在市级人才公寓建成之前或人才公寓不能满足需求时,提供3年租房补贴,其中,A类人才10万元,B类人才6万元。已享受安家补贴的对象不再享受租住人才公寓待遇或租房补贴。
  第七条 对从市外引进的高素质紧缺急需人才,经评审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高层次人才一卡通”优待卡,享受医疗保健、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服务待遇。
  第八条 引进人才优先纳入我市人才培养工程,优先推荐申报上级各类人才工程,符合条件的,在项目资助、进修培训、技能补贴、载体资助、评优表彰等方面享受本土优秀人才培养对象同等待遇。表现特别突出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作为我市优秀人才评选表彰对象。
  第九条 事业单位定向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以及 “211”高校全日制本科以上优秀毕业生,经审核,符合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条件和程序的,可核定专项编制计划、增加专业技术岗位。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本计划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市人社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配合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一条 市人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编制并对外发布紧缺急需人才需求目录,定期组织人才招聘活动。对特别紧缺急需的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进行,经用人单位申报,并由市人社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办公室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引进人才符合紧缺急需人才资格条件的,由其所在单位向市人社部门提交《靖江市引进紧缺人才申报书》及其身份、学历、职称、工作协议、参加社会保险等材料。市人社部门负责对上述材料进行初审。
  第十三条 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社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的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相应资助或落实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本计划所需资助经费从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中列支。事业单位引进的紧缺人才所需资助经费,由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第十五条 各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有弄虚作假等不良行为者,一经查实,即取消资格,收缴资助资金,并给予通报,5年内不再接受该单位的申报。
  第十六条 引进的紧缺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动态管理。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终止兑现相关政策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办公室会同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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