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批
【实施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法律依据及相关条文】
1.《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88号)第6条;
2.《关于印发部机关各司级单位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92号)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主要职责的第5项。
【对象】企业、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事业单位以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留学人员创业园区。
【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
2.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3.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
4.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程序】
1.申请设站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报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申请材料(一式八份)和初审意见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办公室)。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批准后,下发设站通知。
【提交材料目录、样例及说明】《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批表》。
【表格下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网下载。
【办理方式】寄送文书办理
【事限】4个月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告知方式】文件通知
【承办单位及联系电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010-84208344
【常见问题解答】无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审批
时间:2013-03-25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