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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办法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

时间:2017-08-01来源:广西日报

为激发我区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科技创新活力和干事创业热情,日前,自治区人社厅会同自治区编办、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住建厅印发《关于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人事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明确了对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以及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等涉及的人事管理和具体手续问题。

哪些人可以走出去?

《通知》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高校、科研院所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和自治区有明确政策支持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创新创业活动的,具体人事管理工作可参照《通知》执行。

其中,《通知》主要规范了离岗创业、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以及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等几种创新创业方式,重点明确了涉及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和具体手续问题。

如离岗创业,无论是自主创业还是到相关企业开展创新工作,都应当与本人的科研项目或成果相关,且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担任单位及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辞去领导职务后才能离岗创业。

如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前提是需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并完成本职工作。其中,兼职的企业应当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在职创业的项目应当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关。兼职或在职创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办理手续,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通知》还强调了单位领导人员到企业兼职的相关规定。

如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工作需要,单位可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职能相关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创新活动。

如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创新型流动岗位,柔性引进各类创新人才到本单位兼职创新创业。

离岗后待遇怎么算?

根据《通知》要求,离岗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单位与离岗创业人员应当订立离岗协议;二是离岗创业次数不超过2次,每次期限不超过3年,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离岗创业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三是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原单位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停发,档案工资可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四是依法继续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在创业企业或所工作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五是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岗位聘用时间,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等,可作为其职称及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评聘的依据。

到企业兼职或在职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不担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到企业兼职兼薪,也可以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科技成果在职创办企业并依法取酬,从企业获得的上述收入不计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二是在兼职企业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业取得的成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审、岗位竞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原单位待遇不变,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社会保险等方面权利;二是选派人员不能在选派驻单位领取薪酬,在选派驻单位获得的其他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原单位,由原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三是单位应与选派到企业创新创业人员变更聘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关事项。

创新人才到高校科研院所兼职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一是单位应当与兼职人员签订协议,约定相关事项;二是所聘流动岗位纳入特设岗位管理,不受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三是执行协议工资或项目工资,不受兼职单位绩效工资总额的限制。(记者 罗琦 实习生 温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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