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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次紧缺人才 新就业或自主创业无房高校毕业生

时间:2017-12-05来源:长春晚报

近日,我市印发关于长春市人才公寓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长春市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以及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租住人才公寓。

公寓建设:

人才公寓只租不售 最长租期3年

人才公寓是政府为各类人才特别是引进人才在长春就业创业期间提供的政策性周转用房,只租不售,最长租期3年。

人才公寓遵循“简单、实用”的设计理念,可根据实际需要,设计成一室(两室或三室)、一厅、一卫为主结构,以满足不同租赁需求。床、衣柜、写字台、洗衣机、电冰箱、热水器、电视等生活必需的设施应齐全;电话、网络、有线电视应具备接入条件。

人才公寓分为高端人才公寓和普通人才公寓两类,高端人才公寓面积不少于90平方米,独立租赁;普通人才公寓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可多人合租。

租赁对象:

新就业或自主创业无房高校毕业生

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近3年内从长春市市区外引进到长春市市区企业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企业新就业或自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其中,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长春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经我市认定的国内外顶尖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省级领军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是指我市相关产业、行业或岗位急需紧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包括具有正高级、副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具有高级技师、技师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不满3年(含3年)且在长春市市区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毕业生。

引进人才除国内外顶尖人才和国家级领军人才外,至少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含3年)劳动合同。

租金及租赁标准:

符合条件人员按租金70%租赁公寓

满足条件的高层次人才、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按照租金的70%租赁人才公寓,其余30%租金由市财政承担。

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长春工作期间可租赁面积为130平方米以上的高端人才公寓。

符合条件的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在长工作期间可租赁的人才公寓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可租赁面积为110—13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具有副高级职称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租赁面积为90—11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具有中级职称或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租赁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或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在长工作期间可租赁的人才公寓的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租赁面积为90—110平方米的高端人才公寓;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可租赁面积不多于9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

租赁程序:

须提供指定材料

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须提供以下材料(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住房情况相关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引进人才为专业人才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高层次人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长春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符合条件的个人经用人单位核实相关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也可由用人单位根据单位内部各类人才的实际情况,结合本单位对人才公寓的实际需求,核实汇总相关情况后向市人社局提出集体申请。

经审核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人才公寓准租证》。申请人凭《人才公寓准租证》及本人身份证,与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协议后登记入住。

租赁要求:

不得擅自装修 不得从事经营

人才公寓租住人应按照协议约定,按时缴纳租金和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各类费用,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房屋用途,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合同期满后,租住人应按限期腾退住房。

人才公寓租住人在租住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可终止租赁协议,收回住房:租住人已由单位或个人自行解决住房的;调离市区,辞职、辞退或自动离职3个月内未在市区重新就业创业的;在市区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转租、转借、闲置或改变住房用途的;损坏房屋及设施拒不赔偿,或擅自装修拒不恢复原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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