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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改革科研机构、高校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新政解读

时间:2017-08-17来源:山西日报

【编者按】

今年6月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完善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等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激励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项政策是我省集中出台的“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人才激励改革14个系列文件之一。《实施意见》主要内容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构建“三元薪酬”结构,使高校、医院、科研等单位人员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所谓“三元”结构,是指对“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分配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措施”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安排。其中,在前两项制度方面,我省人社、财政部门提出了五个方面、15条具体政策措施。改革政策含金量高,亮点频现。7月18日,在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人社厅副厅长贺德孝对此专门进行解读。

亮点一:基本工资浮动激励

我省实施基本工资浮动激励政策。《实施意见》明确,对引进省外的“两院”院士、“长江学者”、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经同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批准,可在调入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2级,并按年度考核结果正常晋升薪级。省内入选为以上同类高层次人才也参照执行。

对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推行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应用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积极贯彻国家建立出台的特殊津贴制度。

亮点二: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提高

我省实施绩效工资总量倾斜政策。《实施意见》明确,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5倍核定。个别经费充裕、资金保障有力的,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5倍。

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等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倍核定。个别经费充裕、资金保障有力的,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4.5倍。

部分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且具有一定科学研究职能的事业单位,可按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2倍核定。个别经费充裕、资金保障有力的,其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不超过无收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倍。

据介绍,这样通过提高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系数,相应提高了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加大了绩效工资的分配力度,更好地发挥了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

亮点三:支持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

我省支持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人才兼职兼薪和离岗创业,规定,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单位同意、内部公示后,可在外从事兼职,兼职收入原则上归个人。

《实施意见》明确,科研机构、高校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在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并在单位内部公示后,可在外从事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所在单位与兼职人员约定兼职时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兼职收入原则上归个人。

我省鼓励科研机构人员进行公益性兼职,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优先纳入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在评先评优、职称评聘、项目申报等方面优先推荐。

《实施意见》明确,鼓励科研机构人员申请兼职从事决策咨询、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公益性活动,公益性兼职人员在兼职期内保留现聘岗位等级、工资福利等。兼职单位对科研人员公益兼职期间的食宿费、交通差旅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并提供正常工作科研条件。兼职单位对兼职人员的年度公益性兼职服务考核情况,作为参加单位年度考核、晋职晋级、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我省支持科研机构、高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离岗创业期间有关问题,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包括离岗创业期间保留三年的人事关系,每半年发放两个月的工资收入等鼓励政策。

此外,特殊情况可设置特设岗位。《实施意见》明确,承担科技创新项目、重大技术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可申请设置特设岗位,聘用高层次人才为其提供服务,特设岗位不受本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

亮点四:赋予单位收入分配自主权

我省规定,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绩效工资由单位自主分配,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各单位结合人员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业绩等灵活确定,体现差异。并将现行事业单位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占比由50%-70%,调整为40%-80%,使单位能统筹考虑从事基础教学、基础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等不同人员的实际情况,灵活确定不同岗位、不同职责的人员分配办法,赋予单位更大自主权。

《实施意见》明确,高校、职业院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对人员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进行自主分配,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40%。对从事基础教学、基础研究和社会公益研究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提高基础性绩效工资比重至80%,保障固定收入水平;对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人才,可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重至60%,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激励力度。

同时,开展高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试点。对“高精尖缺”高层次人才,可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实行协议工资或年薪制,具体发放办法结合高层次人才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本人基本工资作为档案工资保留,根据岗位变动、年度考核情况正常调整。对因为重大科研任务、工程项目等临时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项目周期内可实行项目工资制,分配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记者 高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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